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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2018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4,584,748 股,占公司总股份
897,866,712 股的 19.4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21,258,5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174,584,7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44%。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 2018-063)。
    子议案 1: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当阳市支行 3,7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362,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30%;反对 1,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6,15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反对 1,19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子议案 2: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
20,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366,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30%;反对 1,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9,95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7%;反对 1,18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
    子议案 3: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40,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362,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30%;反对 1,1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36,15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反对 1,189,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9%;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小兵、李萌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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