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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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标排放烟尘,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宜化”)近日收到兴义市环境保护局兴环罚〔2018〕23号和兴环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兴环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根据兴义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0月29日《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贵州宜化锅炉烟尘折算浓度分别为:408.5mg/ m?、438.8mg/ m?,平均值为423.6mg/m?,超标13倍,烟尘排放不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贵
州宜化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整。
二、兴环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根据兴义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0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贵州宜化余热锅炉1#烟囱监测孔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1437mg/m?、1449mg/m?、1449mg/m?,平均值为1445mg/m?,标准限值为400mg/m?,超标2.6倍;2#烟囱监测孔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分别为:1110mg/m?、1269mg/m?、1265mg/m?,平均值为1215mg/m?,标准限值550mg/m?,超标1.2倍;颗粒物折算浓度分别为:298.8㎎/ m?、228.6㎎/ m?、340.4㎎/ m?,平均值为289.3㎎/ m?,标准限值为80㎎/ m?,超标2.6倍;氢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
均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贵州宜化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项,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到位;并全面排查各子公司环保管理现状,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意识,目前超排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考核、罚处力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