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宜化”)、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宜化”)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拟用内蒙宜化、青海宜化部分在用化工生产机器设备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1,487.66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的子公司。现应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融资租赁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融资租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41,487.66万元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伟荣 王红峡 张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