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回避,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于变更“16宜化债”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基于债券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需要提议召开“16宜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变更“16宜化债”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的事项,有利于保障“16宜化债”的延续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变更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就变更“16宜化债”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的事项提交 “16宜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王红峡 张恬恬 吴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