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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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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8-37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2号)核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5,940,775股,发行价格3.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43,897,595.03元,扣除发行费用53,435,746.13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90,461,848.90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7月16日全部到位,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18]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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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简称丁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111012000110,截止2018年8月14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493,026,710.00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变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则该专项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相应变更)。

(二)乙方已将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乙方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050171863600001143,截止2018年8月14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2,493,026,710.00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徐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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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变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则该专项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相应变更)。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甲方在申请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时,应同时向乙方、丁方提交相关文件,并经乙方、丁方审核通过;乙方、丁方审核通过后,乙方通过其在丁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相应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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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金额,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等额的募集资金金额。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李维嘉可以随时向乙方、丁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项账户的资料;乙方、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丁方查询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丁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指定的两位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或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丁方应当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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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或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但甲方、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募集资金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至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终止。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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