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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3.0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32名激励对象授予109,219,000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5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耿成轩 况世道 杨 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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