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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年8月28日经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管理规范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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