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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9年8月28日经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并向外部单位或个人出具《保密提示函》,要求其保密并提供知情人名单。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特定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建议,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八条 公司应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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