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选举陈洪国、胡长青、陈刚、李兴春、韩亭德、李传轩、孙剑非、尹美群、杨彪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潘爱玲 黄磊 梁阜 王凤荣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