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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参与设立高速绿色生态公司的议案》相关材料,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及预计下半年新增情况作

出的调整,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与各关联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在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设立高速绿色生态公司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为2,000万元,占标的公司股权比例10%。本项目其他方拟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以评估值为基础作价,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市场惯例。共同投资的关联方高速集团、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各非关联方,均拥有雄厚的履约实力与良好的企业背景,公司受其不利影响的风险不大。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能够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综合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此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黄磊 张宏 李丰收

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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