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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及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1-26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及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鲁国资考核字[2017]28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18年1月24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5.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3月14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137人授予1008.5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

山路JLC1,期权代码:037058。

7.2018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7名调整至130名,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08.5万份调整至963.50万份,行权价格由6.65元/股调整为6.59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注销激励对象赵亚文、傅柏先和李宝金3人合计45.50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以2019年1月1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37.56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2月20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4人授予37.56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

山路JLC2,期权代码:037072。

10.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6.59元/股调整为6.52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5.52元/股调整为5.45元/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7人调整为119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18.00万份调整为852.5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65.50万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9人调整为118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52.50万份调整为845.0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7.50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11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80,000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8人调整为113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45.00万份调整为795.5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49.50万份;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2元/股调整为6.4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45元/股调整为5.37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3人调整为112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95.50万份调整为

776.5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19.00万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0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上述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112名激励对象可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自主行权。

15.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2人调整为109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76.50万份调整为757.0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

19.50万份。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302.80万份(未包含议案一审议注销的19.5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情况

(一)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截至2021年2月19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裴文晶、杜贞义因工作调动离职,激励对象丁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资格,注销向其所授予的合计19.50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2人调整为109人,首次授予部分的期权数量由776.50万份调整为757.00万份,注销股票期权19.50万份。

(二)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自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2020

年7月17日至2021年2月5日。截至上述行权期限届满之日,不包括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注销3名激励对象的19.50万份股票期权,尚有10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02.80万份股票期权已到期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302.80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并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意见

本次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10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到期未行权的302.80万份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及被激励对象利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同意公司对10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302.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原因、依据和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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