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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采购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性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与各关联方的交易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对2021年度担保预计金额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的情况。各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上述担保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对相关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调整预计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

(二)《董事会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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