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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与各关联方的交易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适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四、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

(二)《董事会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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