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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9-030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及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5月2日分别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2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7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

月1日起执行。

2、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报表格式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及通知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公司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3

月31日、2017年5月2日以及2019年4月30日发布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会计准则第23号》、《会计准则第24号》、《会计准则第37号》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大类”改为“三分类”

金融资产分类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新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二个项目;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利润表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自“其

他收益”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之前;将“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列)”;将“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5、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

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 2019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2日和2019年4月30日发布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会计准则第23号》、《会计准则第24号》、《会计准则第37号》以及《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通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及2019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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