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鄂武商A:武商集团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处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李轩,职务为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电话为027-85714295,传真为027-85714049,电子邮箱为xuanl528@163.com。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 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信息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期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披露。

第八条 在债券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通报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

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处、财务部等按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约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形成初稿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处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形成定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本办法第十七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九条 在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己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公司变更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

变更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处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重大事件的报告经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加强文件传阅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活动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所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八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报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

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交易商协会规则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本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

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