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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16珠海债”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4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108债券代码:112479 债券简称:16珠海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16珠海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16珠海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11月21日,凡在2019年11月21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1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19年11月21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16珠海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算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珠海债

3、债券代码:112479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7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37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调整为4.1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担保情况:无

12、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中诚信证评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评级展望稳定,同时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3%。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9.8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37.30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2、除息日:2019年11月22日

3、付息资金到账日:2019年11月22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1月22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10%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珠海债”持有人。2019年11月2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1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领取债券利息。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278号

邮编:519015

联系人:黄一桓、李然

咨询电话:0756-3292216、3292215

传真:0756-3292216

八、相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联系人:曹林丽

联系电话:020-23385013传真:020-23385006

(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联系人:赖兴文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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