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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年,监事会在股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职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董事局及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进行了充分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客观意见。

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监督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服务企业的工作内涵紧密结合到企业工作中,各位监事多次前往公司拟拓展项目现场调研、踏勘,到企业经营一线了解业务发展、财务管理、风险管控情况,力求更好把握企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协调能力,发挥好顾问、参谋作用。

一、2020年监事会工作情况

2020年监事会共召开10次会议,列席了第九届董事局召开的所有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日常临时股东大会。充分参与了各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依法监督董事局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审议议案,确保合法、合规、公平、有效。

(一)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2020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2020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7月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8月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会议决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决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八)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实施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九)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十)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运作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规范运作,日常经营决策有章可循、符合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及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规范进行。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

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控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公司报告期还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监事会审议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议案,认可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认可意见,认为公司针对募投项目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关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六)报告期内,公司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正常使用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回报。

(七)报告期内,公司在涉及若干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时,能够做到有效控制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责任,并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监管部门备案,避免内幕信息泄露以及内幕交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八)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公允,价格公允合理,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报告期内,公司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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