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显示,你公司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发行对象为包括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在内的不超过35名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者,该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此,我部于5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6号),要求你公司说明截止发函日公司与湖北资管等投资者的沟通和协议签署情况,以及拟发行对象和公司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等。根据你公司于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公司部〔2020〕第76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湖北资管对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你公司《提示性公告》所述内容存在不一致,你公司对《提示性公告》的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存在不审慎的情形,你公司也未就相关事项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