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推选张义忠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邹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推选张义忠先生、邹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___________ 李备战___________ 李笛鸣___________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