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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7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公司治理和改善经营管理,帮助公司增加价值,实现公司目标。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对本公司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其设立、调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且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工作力量,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鼓励其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审计项目评比、审计专业技能大赛等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备与其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同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基于审计工作需要或专业限制等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效益情况和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过程监督并提供内审服务;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

(八)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预决算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财务及效益情况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通过现场走访、盘点或函证等程序检查有关资产情况;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核实,并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观摩生产与经营活动,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审计委员会相关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五)要求公司纪检、人事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或存在较大损失浪费行为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提出内审工作的意见以及改进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监督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十)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检查义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违规事项的审计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与内审相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资料;

(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配合协助完成审计工作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督促审计报告的执行,同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人事、法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公司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违纪、违法或违规问题的,或对存在问题不整改、应付式整改,或屡审屡犯等故意行为且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移交公司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应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对内部审计质量实行有效控制,不断提升内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三十条 加强审计档案管理,逐步实施审计信息化,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拒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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