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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安徽天兵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兵科技”)65.01%股权,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局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天兵科技65.01%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中披露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在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天兵科技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兵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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