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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8月28日,并同意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253.5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田秋生先生和黄锦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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