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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罗会远先生和崔丽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1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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