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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1、《关于继续实施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为保证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实施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提名程序,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朱保国先生、陶德胜先生、俞雄先生、邱庆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白华先生、田秋生先生、黄锦华先生、

罗会远先生、崔丽婕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及选举,其中,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关于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袍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拟定的新一届董事会董事袍金是考虑到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战略规划、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地区水平拟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定的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袍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3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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