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57,251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24,697万元,均为公司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公司提供的必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且资金使用情况正常,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 蒋岳祥 郭站红 杨华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