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
陆克平,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 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华 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倪利锋,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何 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孙国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正洪,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永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海珍,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徐 殷,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周 扬,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财务总监徐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2.2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孙国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四环生物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