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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9-68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下

午15:00至2019年8月1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华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95,380,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7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分别为: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上海大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股份410,441,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7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4,939,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5,499,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560,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4,939,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95%。

该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380,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499,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779,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79,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银河动力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380,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499,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开广 刘勇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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