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向东”)和全资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宇专汽”)分别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前提下进行的。
本次北方向东和红宇专汽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办理对公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高、符合保本性要求的业务,且
投资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北方向东和红宇专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滨海”)、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红阳”)、红宇专汽分别使用总额不超过2亿元、2亿元、4,9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北方滨海、北方红阳、红宇专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北方滨海、北方红阳、红宇专汽此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会影响其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