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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于2020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所列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须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

公司监事会须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

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流传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或流转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1-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1-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附件1-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写说明:1.“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

3.“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5.“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

6.“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附件1-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

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须知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须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密制度、本须知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须知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简述:

时间交易阶段筹划决策方式商议或决策内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的机构和姓名身份证号签名备注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2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 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增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有关方案及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所列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须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第四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须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入档事宜。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一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六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八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流传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流传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十八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或流转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送达《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函》。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或流转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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