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0-06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7月28日、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号、2020-053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7月28日、8月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3人,共持有350,000,22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5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339,605,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10,39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322,286,420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7,713,806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6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2/3通过,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81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38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5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10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2、回购股份的种类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63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20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937%,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3、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63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20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937%,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4、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81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38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5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10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57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8%,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146,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56%,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781%。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86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84%;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7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63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20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937%,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7、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63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20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937%,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63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95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20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937%,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9,81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2,38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5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10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71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