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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拟签署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轻工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谢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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