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机制,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考虑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特制定《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为: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4)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相关的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 其他事宜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