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调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满足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已为公司连续服务多年,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工作认真严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 、
罗其安 李胜兰 郭天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