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租赁关联方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 、
罗其安 李胜兰 郭天武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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