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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0—021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0年7月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0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黄埔区综合能源站项目的议案》。同意:

1、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开发黄埔区综合能源站项目,首期项目(即本期)将建设东明三路、凤湖二路、埔心村等3个加油、加氢、充电、光伏发电、商业等“五位一体”综合能源站(含加氢),开发大道、创新大道等2个综合能源站(不含加氢)。本期项目总投资为29,789.76万元。设立项目公司(待命名),负责开

发、建设、运营该项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6,0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比50%;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比50%。第一期双方按照股比各实缴1,500万元,剩余9,000万元根据合资公司项目发展需求分批缴存。

2、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代表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按照程序办理本次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黄埔区综合能源站项目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种协议文件、证照办理、落实投入资金并控制建设成本等。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黄埔区综合能源站项目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具体如下:

名称委员名单(调整前)委员名单(调整后)
战略发展委员会钟英华(召集人)、张存生、简小方、林毅建、谭劲松钟英华(召集人)、张存生、王毅镳、林毅建、谭劲松
提名委员会陈骞(召集人)、谢晓尧、钟英华陈骞(召集人)、谢晓尧、钟英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谢晓尧(召集人)、陈骞、张存生谢晓尧(召集人)、陈骞、张存生
审计委员会谭劲松(召集人)、李树华谭劲松(召集人)、李树华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除现行法定职权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权限:

(1)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2)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对《公司章程》相应作如下修订:

条款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法定代表人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其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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