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如下:
根据2019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2019年度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监事:
刘明星 徐迪伟 赵欣福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