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处置部分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处置部分物业资产,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主业。本次处置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公允、合理,转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处置部分物业资产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窦林平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