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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办法,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以下统称为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管理和控制。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条 严格控制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七条 程序规范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企业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提出公司预算申请;

(二)负责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负责审核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及预算外事项;

(四)牵头主办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或物资的用途,重视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充分发挥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效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九条 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账。领导干部个人不得私自拍板定项,更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

第十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政府统一部署的捐赠活动及企业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捐赠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进行预算安排,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或对同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50万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十六条 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金额(价值)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二)对同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三)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

公司实际需要确需突破以上限额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将超额对外捐赠事项报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履行相关流程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在对外捐赠之前,应先报公司批准同意后实施。向公司报告的对外捐赠事项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报告正文;

2. 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见附件);

3. 党委会决议(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需提交);

4. 董事会决议;

5. 捐赠事由证明文件;

企业净资产(指企业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限额
≤5000万元原则上不应超过5万元
5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万元
1亿元<净资产≤5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20万元
5亿元<净资产≤10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万元
10亿元<净资产≤50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50万元
50亿元<净资产≤100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
100亿元<净资产≤500亿元原则上不应超过200万元

6.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捐赠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纪律检查室、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公司本部和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披露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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