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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本公司”)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投资”)就与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化”或“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正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号为(2020)京01民初324号。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该案受理后,东裕投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判决解除东裕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变更为“判决撤销东裕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判令中农化返还股权转让款1,261,005,946.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其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事由为,在2021年3月,通过公开报道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沧州大化”)在内的四家TDI生产商在2016年2月26日的会议上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并实施了该协议。据此,东裕投资认为沧州大化作为双方间接转让的标的企业,在本案交易前通过垄断协议抬高主营产品TDI价格,导致股价上涨,中农化作为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悉。但是,中农化未如实披露垄断事实及潜在风险,反而选定沧州大化股票价格最高点作为基准日,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东裕投资,欺诈故意明显,交易对东裕投资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总则》第148、151条规定,应予依法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准许东裕投资前述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已对本案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4月7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可能还需二次证据交换及开庭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需再次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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