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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关于更换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2-00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截止公告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展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基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量及项目排期等实际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4、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9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公司需更换审计机构并重新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38人,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先生。

截至2020年末,中审亚太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468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369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15人。

中审亚太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46,351.7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2,424.9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1,384.80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26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96家。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1,766.03万元,2020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905.14万元。2020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家,本公司同行业

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5家。

中审亚太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020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亚太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20年度,中审亚太职业风险基金5,815.2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序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机关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何夕灵、曾凡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山东证监局2018-01-04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黑龙江证监局2018-01-16
序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机关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2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2018-10-31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0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胡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2020-7-16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9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2021-11-16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董娟,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智鸣,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江涛,于2002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1份;2022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20212020增减%
年报审计收费金额(万元)9090-
内控审计收费金额(万元)3838-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1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7年审计服务。2020年度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及沟通情况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较多,至今没有对公司开始预审,也没有明确的审计进场时间安排。截止公告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展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基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量及项目排期等实际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表示由衷感谢。

由于公司更换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记录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同意更换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后,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时,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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