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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将本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0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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