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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锂业务营业收入指标,该指标能够综合反应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规模以及企业成长性。今年以来公司明确了以锂资源产业链为核心,固危废资源化处置和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并重的战略规划,在此背景下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目的,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核心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长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三、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

1、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我们已经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6、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在《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7、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8、本次交易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合规,拟选聘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的专业

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之间没有现时的和/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2年0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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