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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利润操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苏净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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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有助于公司子公司保持正常的经营需求,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对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之独立董事意见。
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能够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存贷款等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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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章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俪琼: | |
顾秦华: | |
葛卫东: | |
袁 彬: |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