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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编号:ls2022-A74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ls2022-A71),于2022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ls2022-A73)。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3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沈伟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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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股份165,558,7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98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49,509,9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16,048,7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2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殷汉根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10,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34,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8%;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表决通过。
2、关于参与财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3,701,054股,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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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1,717,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7%;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43,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9%;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原浩、周伟希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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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签章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