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魏家地煤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魏家地煤矿于2020年4月11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魏家地矿恢复生产暨安全生产事故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020年6月24日,公司魏家地煤矿收到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甘煤安监兰二罚〔2020〕12号),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魏家地煤矿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公司魏家地矿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魏家地煤矿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本次事故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靠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全员安全技能,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特此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