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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信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等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活动;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消息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后审议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和拟披露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有关内幕信息和拟披露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重要程度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提交至公司指定专业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指定专业部门。指定专业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指定专业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指定专业部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四)在内幕信息存续期内,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更涉及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应当立即开展本条规定的上述工作,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指定专业部门保存,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七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

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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