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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公告编号:2024-012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新征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0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9月1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起诉周瑞英劳动纠纷一案,2022年8月3日已于秀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周瑞英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31日即已解除,需支付周瑞英35,046.50元拖欠工资,无需向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 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0.00元。 周瑞英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9月28日收到周瑞英上诉状。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终2784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瑞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周瑞英

公告编号:2024-012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前员工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争晖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周瑞英为南洋航运原公司职工,2019年1月1日与南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秘工作,月工资6,000元;2019年11月29日,南洋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工资下调为4,275元;2019年12月31日,周瑞英提交辞职申请,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办理离职。 2021年2月8日,周瑞英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南洋于1997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1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裁决公司向自己支付拖欠工资111,424.5元;并且请求裁决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70,000 元。2022年5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海龙劳人仲裁字 [2022]第 262 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公司向周瑞英支付拖欠工资35,583.97元、经济补偿 75,000 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2022年6月9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2022年8月3日已于秀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周瑞英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31日即已解除,需支付周瑞英35,046.50元拖欠工资,无需向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 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0.00元。周瑞英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9月28日收到周瑞英上诉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日工资537.47元;4.判决新征程公司向周瑞英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0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新征程公司承担。

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导致判决严重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2020年2月12日,新征程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与周瑞英间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11日终止。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对新征程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视而不见,没有认真查明事实,仅凭新征程公司的一面之词,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随意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2020年1月 31日终止。2. 一审法院加重周瑞英的举证责任,没有遵循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严重不公平。3.新征程公司依法应向周瑞英支付经济补偿75,000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5、二审判决结果:(1)、关于劳动关系。根据新征程公司、周瑞英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周瑞英陈述2020年1月21日后未再提供劳动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新征程公司、周瑞英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2020年1月3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关于工资,仲裁确认新征程公司应向周瑞英支付工资35,583.97元,其中包括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元。基于一审法院未确认2020年2月1日至12日双方的劳动关系,故,新征程公司无需向周瑞英支付2020年2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37.47 元。(3)、关于新征程公司是否应向周瑞英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1998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新征程公司虽存在未依法为周瑞英缴纳社保,亦存在拖欠周瑞英工资的客观事实,但是,周瑞英向新征程公司提出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并非是因新征程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周瑞英也未提交其离职系新征程公司主动提出或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在周瑞英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周瑞英系单方面申请辞职并无不妥。周瑞英单方面申请辞职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周瑞英主张新征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周瑞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瑞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终2784号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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