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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等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企业文化;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八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果,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管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行政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六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5 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对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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