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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改情况一览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改情况一览表
修改前修改/新增后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原法规已被新法规修改。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信息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参考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基本原则增加了第(四)和(六)两条,其余四条实质不变,只是将内容表述的更明确、更清楚而已。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其他上市公司最新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的修改而增加。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等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企业文化;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因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同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做法,故对第(二)款加以限定,增加第(三)款。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说明会;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6条完善。
新增“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求”《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2007年6月制订)。因将公司原来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合二为一,从结构上需要新增一章“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要求”内容,将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中的一些特殊要求条款加入。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条规定,将时间从“15日”改为“30日”。
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10,将原本“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修改为“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
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5 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6条增加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8条增加
新增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7条新增
新增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17条新增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6条新增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新近披露的《推广与接待工作制度》,增加了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添加承诺书模板。
新增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对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5.2.15条新增。
新增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原本《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条款。
新增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版)第7.18条新增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版)5.1.14条增加
新增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版)5.2.13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新增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原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条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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