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贵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申请拟解除限售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解除股份限售后,对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影响
1、 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持股及相关情况
序号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中共陕西省委机要印务中心 | 17,160 | 17,160 | 0.0003% | 0 |
2 | 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 17,160 | 17,160 | 0.0003% | 0 |
3 | 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 22,308 | 22,308 | 0.0004% | 0 |
合 计 | 56,628 | 56,628 | 0.0009% | 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为3,976,108,093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2,005,895,931股,公司总股本5,982,004,024股。
2、 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
此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为法定最低承诺,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无追加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股东持有的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按照股
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期限为2007年3月13日。上述股东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解除股份限售后不存在影响上述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限售股份出售时,涉及国资和外资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
经核查,本次涉及的限售股份持有人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国有法人,其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其所持限售股份时,尚需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过程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以下证明性文件: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2017年1月,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截至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股份明细表以及股本结构表。
四、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相关说明、通过查阅相关公开资料和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后认为: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等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六、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就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本次申请解除其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原截至日为2007年3月13日(含该日),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持有的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2 月 1日